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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章 中华帝国的政治制度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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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《中华帝国宪法》同时颁布的,还有《中华帝国皇室典范》,其文如下:

中华帝国皇室典范

第一章皇位继承

第一条皇位,由属于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之。

第二条皇位继承人由中华帝国皇帝诏书决定。若无诏书,则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继承:皇子,皇帝兄弟,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。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,由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。

第三条皇位继承人若有精神上、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,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,经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,可以改换皇位继承人。

第四条当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,皇位继承人自动成为中华帝国皇帝。

第二章皇族

第五条皇后、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亲王、亲王妃、公主、郡王、王妃和郡主为皇族。

第六条嫡长皇子的嫡子称皇孙,中华帝国皇帝之子称亲王,女称公主,(亲王)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孙,男称郡王,女称郡主。

第七条如果郡王(亲王之子)继承了皇位,他的兄弟姊妹,原来是郡王和郡主的,可以特别加封为亲王和公主。

第八条中华帝国皇帝和皇族,都不能做(别人的)养子。

第九条立后和皇族男子的婚姻,要经过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。

第十条年龄十五岁以上的公主,郡王和郡主,如果无意继承皇位,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以许,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。亲王(除了太子和皇太孙),公主、郡王和郡主,在上述情况之外,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,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,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。

第十一条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结婚的时,自动脱离皇族。

第十二条脱离皇族的亲王或郡王的王妃,及其直系亲属和其王妃(除了与其他皇族结婚的女子和其直系亲属),在其夫脱离皇族的同时,也脱离了皇族。但是直系亲属和其王妃,在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下,也可以不脱离皇族。

第十三条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,当她的丈夫去世当时,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,脱离皇族。在上述情况之外,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,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,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后,也可以申请脱离皇族的身份。如果离婚,上述女子也失去皇族身份。以上规定,也适用于其他的与皇族结婚的女子。

第十四条皇族以外的人和其子孙,除了女子成为皇后,或与与皇族男子结婚之外,不能成为皇族。

第三章摄政

第十五条中华帝国皇帝若有精神上、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,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,经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,可以由皇位继承人摄政。

第十六条摄政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:皇子,皇帝兄弟,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。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,由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。

第十七条摄政若有精神上、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,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,经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,可以改换摄政。

第十八条当第十五条情况解除时,经参议院、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,废除摄政。

第十九条摄政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,享有中华帝国皇帝同样的职权。

第四章即位礼、国葬礼、皇谱及陵墓

第二十条皇位继承人继承皇位时,举行即位礼。

第二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,举行国葬礼。

第二十二条中华帝国皇帝及皇族的身份,需要由皇谱记录。

第二十三条中华帝国皇帝、皇后、太皇太后、皇太后,可以营造陵墓。

第五章皇室会议

第二十四条内阁总理大臣、参议院议员可以充当皇室会议议长。

第二十五条皇室会议由具备皇族身份的参议员、众议员组成。

第二十六条皇室会议由皇室会议议长召集及解散。

第二十七条皇室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到场时,方可开议。

第二十八条皇室会议决议须有到场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,方可成立。

第二十九条皇室会议讨论议题与议员有关时,该议员须回避。

第三十条皇室会议的权限限于中华帝国宪法及本法所规定的内容。

宪法和皇室典范既经颁布,金宰阗又发布敕令,决定于光华元年(1909年)六月,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,选举众议员,在众议员选举的基础上,选举参议员。并于光华元年(1908年)八月一日,召开第一届国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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